内部承包,主要指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设立项目治理机构,由承包人卖力财务、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治理,并卖力对外担负施工条约权利义务。
内部承包是一种生产经营的激励机制,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规模,企业许可承包人在企业资质规模内组织项目施工,向企业缴纳治理费,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行执法虽未对内部承包经营模式作出系统的划定,但并未禁止。所以,内部承包条约自己是正当的,依法建立的内部承包条约仅对条约当事人有效。
如何评定“内部承包”
司法实践中,关于内部承包条约的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正当的内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仅需为其承包的一个或几个项目的资金卖力,整体工程的项目还需建筑企业提供,不然,有可能组成违法转包。
二、人事关系。内部承包中,承包人及工程主要治理人应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双方保存劳动关系。
三、建筑资质的使用。内部承包的承包人使用建筑企业的施人为质,缴纳条约包管金等,并在企业监管下施工。
四、财务治理,正规的内部承包中,承包人和建筑企业需建立统一的财务治理体系,便当记账完整、统一。
如何区分“内部承包”与“转包”“挂靠”
现实中,还需区分内部承包与内部承包名下的“转包”“挂靠”情形。
一、关于内部承包与内部承包虚假名义下的“转包”。如前所述,内部承包是将企业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给本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在册员工,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内部正当有效,企业对外蒙受权利义务,具有高度的企业激励机制和自治精神。而内部承包虚假名义下的“转包”,主要是指企业将所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交由与其无任何隶属关系的人进行施工,此属于违法行为,归于无效。所以,判断承接主体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区分二者的要害。
二、关于内部承包与内部承包虚假名义下的“挂靠”。“内部承包”形式的挂靠,挂靠一方通常是自然人,被挂靠方是以其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条约的企业。所谓的“内部承包”,系由被挂靠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的自然人为其职员,并委以职务,然后双方再签订“内部承包条约”,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行挂靠之实。此种模式与真正的内部承包有实质的区别,完全背离了内部承包的初志,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招投标及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条约的加入度以及承接工程主体与施工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一般的内部承包,招投标及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施工条约完全由施工企业卖力加入,下手的内部承包主体只加入后续工程的承接施工,而挂靠则不然,系全程深度取代性加入;至于隶属关系,如前所述,还需从人事调动、任免、聘用及社保关系以及承包单位是否担负质量、技术、责任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综上,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作为我国建筑市场的一个特色,已然兴起,因与“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界限模糊难定,司法实践中尚存较大争议,亟待立法的完善。